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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王娟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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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81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蓝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王娟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蓝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王娟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813号原告:上海蓝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投资人:邬兰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王娟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蓝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蓝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仁华法官助理 张 令书 记 员 徐程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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