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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均香、张金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2执恢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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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12执恢546号
  • 案件名称

    袁均香、张金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袁均香;张金国;张培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12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袁均香,女性,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东区。被执行人:张金国,男性,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罗庄区。;被执行人:张培仓,男性,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均香与被执行人张金国、张培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12执恢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宝审判员  陈 玮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靖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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