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均香、张金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2执恢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12执恢546号案件名称
袁均香、张金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均香;张金国;张培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12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袁均香,女性,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东区。被执行人:张金国,男性,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罗庄区。;被执行人:张培仓,男性,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均香与被执行人张金国、张培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12执恢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宝审判员 陈 玮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靖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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