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代正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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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2067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代正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代正平;戴正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民初2067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万福路。负责人:陈超,经理。被告:代正平,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戴正平,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原告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正平、戴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年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靖书 记 员 郑 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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