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长青、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特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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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特82号案件名称
雷长青、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雷长青;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特82号申请人:雷长青,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人: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花园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波。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雷长青与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支付雷长青材料款10300元,款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雷长青与汉寿佑康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罗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涂 朦书 记 员 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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