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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方、贺建成等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特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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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特13号
  • 案件名称

    赵大方、贺建成等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大方;贺建成;张改侠;贺军艳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特13号申请人:赵大方,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建成,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申请人:张改侠,女,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申请人:贺军艳,女,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人赵大方与被申请人贺建成、张改侠、贺军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大方称,被申请人贺军艳系被申请人贺建成与张改侠的女儿,贺军艳因公司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56万元,为担保该笔债权被申请人贺建成与张改侠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于2018年11月8日在铜川市不动产登记局做了抵押担保登记,登记编号为:陕(20xx)铜川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2xx号。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就该56万元债权尚未偿还的144000元欠款起诉被申请人贺军艳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莲湖区法院作出(2020)陕010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申请人贺军艳返还申请人借款144000元;2、支付截止2019年7月8日借款利息50000元;3、支付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截止本案起诉之日,经莲湖区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贺军艳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贵院,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一、请求法院判令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贺建成与张改侠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偿还被申请人贺军艳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6629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实际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本息合计210296元。二、本案申请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贺建成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纯属编造,本案于2019年7月经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赵大方对判决清楚,本案事情已经了结,贺军艳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赵大方不应在新区审判庭再次起诉,涉案房屋于2018年11月抵押,2019年六、七月份已经解除抵押。被申请人张改侠称,我与贺建成是夫妻关系,贺军艳是我女儿,涉案房屋是贺建成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情,也不知道贺军艳给赵大方还了多少钱。被申请人贺军艳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我认可,我确实向赵大方借款,但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我向赵大方偿还了一部分借款。我向赵大方借款是因为2016年厂子发生意外事故着火,亏损严重,企业现在经营困难,我希望能够赵大方给我几个月的时间筹钱,把本金144000元还上。赵大方与他儿子长期在我的厂子修车,欠修车费7万多,我希望他能放弃利息。因为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不好,现在仅有涉案房屋一套住房,如果拍卖了,他们将没地方住。我会想办法在今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希望赵大方谅解,我愿意给他出具承诺,如果到时候还是没有履行,赵大方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申请人贺军艳向申请人赵大方借款,申请人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申请人贺军艳提供的人合车公司账户转账560000元,被申请人贺军艳承诺六个月内还款,支付利息70000元。2018年11月8日,贺建成、张改侠以其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的房屋为贺军艳的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载明:“权利人:赵大方,义务人:贺建成、张改侠,坐落:铜川市新区XX路XX小区XX幢XX。担保债权数额:56万元。借款后,贺军艳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2019年7月8日,贺军艳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大方本金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元),利息截止2019年7月8日柒万元整。本金及利息共合计贰拾壹万肆仟元整(214000元),承诺2019年9月30日还清。”出具该欠条后,被申请人贺军艳于2019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还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还款10000元。2020年3月17日赵大方以贺军艳为被告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2020年4月27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0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贺军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大方借款本金144000元;二、被告贺军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大方截止2019年7月8日借款利息50000元;三、被告贺军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大方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四、驳回原告赵大方其余之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贺军艳未履行上述判决,赵大方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104执1881号执行裁定书,以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贺军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2021年2月9日,贺军艳向赵大方的建行账户转账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贺军艳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0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后,未履行判决义务,赵大方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104执1881号执行裁定书,以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贺军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贺军艳于2021年2月9日向赵大方的建行账户转账偿还10000元,尚欠本金144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8日的利息40000元。经审查,被申请人贺建成、张改侠以其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被申请人贺建成抗辩该抵押于2019年六、七月份已经解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20)陕010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贺军艳应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大方借款本金144000元,支付原告赵大方截止2019年7月8日借款利息50000元以及支付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现贺军艳仅履行生效判决内容1万元,被申请人贺建成、张改侠以其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应按照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即申请人赵大方依法可以以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贺建成、张改侠所有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的抵押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赵大方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44000元、截止2019年7月8日借款利息40000元以及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2227元,由被申请人贺建成、张改侠、贺军艳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杨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白应荣书 记 员  师筱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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