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英、李陶雄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恢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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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恢312号案件名称
张红英、李陶雄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红英;李陶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英,女,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郴州市桂阳县。被执行人:李陶雄,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红英与被执行人李陶雄合同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2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红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1执恢31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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