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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永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恢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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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恢161号
  • 案件名称

    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永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永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灵皇地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5687995859M。法定代表人:杨宗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庆喜,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志丹县,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永峰,男,汉族,住志丹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永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永峰偿还志丹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付本金33913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胡永峰承担。被执行人胡永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永峰已经履行借款本息共计94700元,其余利息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恢1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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