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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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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某某、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何某某;袁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性,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银座小区。何某某与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89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2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某某的金融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BA53**东风牌车辆(车辆未实际控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承担本案执行费126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56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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