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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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085号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贺春;上海吃饱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085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原告张贺春诉被告上海吃饱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10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117民初1108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正文部分第8行中“由独立的法人财产”补正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审 判 员 陆 贤法官助理 王艳萍书 记 员 滕小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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