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明与陈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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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622号案件名称
马秀明与陈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秀明;陈广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22号原告:马秀明,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陈广金,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马秀明与被告陈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秀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秀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继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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