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超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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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717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超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超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717号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邓翠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共国,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枚金,女,该行职员。被告:付超文,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超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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