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农军、胡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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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66号案件名称
赵农军、胡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农军;胡丽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合阳县亨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96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赵农军、胡丽娟、合阳县亨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合阳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赵农军、胡丽娟、合阳县亨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农军、胡丽娟、合阳县亨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工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农军、胡丽娟、合阳县亨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4140.39元及利息、诉讼费170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5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阳县亨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合阳工商银行履行了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170621.32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251元。申请执行人合阳工商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赵农军、胡丽娟、合阳县亨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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