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良、雷敏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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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2165号案件名称
刘云良、雷敏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云良;雷敏跃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云良,男,1963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雷敏跃,男,1948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云良与被执行人雷敏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云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雷敏跃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云良款项41870元、逾期利息931元(以所欠本金41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雷敏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雷敏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雷敏跃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雷敏跃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雷敏跃有较多债务案件未结。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敏跃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42801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46元、执行费554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雷敏跃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雷敏跃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雷敏跃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云良,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雷敏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2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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