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留华、侯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64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411号案件名称
朱留华、侯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留华;侯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6411号原告:朱留华,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侯佳,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原告朱留华与被告侯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8日,朱留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留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朱留华负担。审 判 员 张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邵春霞书 记 员 周 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凤凰医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427号 下一篇 尤军、侯相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2执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