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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凤凰医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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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427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凤凰医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凤凰医院有限公司;胡良安;黄国成;深圳市格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司决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427号原告: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洞庭大道(武陵区城市办宿舍1幢502号)。法定代表人:杨得承,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澧县凤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099号。法定代表人:姜林林,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胡良安,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第三人:黄国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第三人:深圳市格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一湾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向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凤凰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胡良安、黄国成、深圳市格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常德市仁爱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清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茎松书 记 员 郭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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