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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清旺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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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66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清旺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清旺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6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清旺,男,汉族,住河南省。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清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9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账户,已冻结到3310.81元,待扣划到本院账户后,将扣除执行费,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账户。另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清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顾玉平审 判 员  王传伟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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