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子亮、钟荣华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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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37号案件名称
沈子亮、钟荣华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子亮;钟荣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沈子亮,男,1982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钟荣华,男,1975年12月14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子亮与被执行人钟荣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子亮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国兰审 判 员 贺同新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成书 记 员 朱昕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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