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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民、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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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00号
  • 案件名称

    王树民、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树民;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900号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村民委员会、王树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树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树民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王树民给付2019年前(含2019年度)土地承包款13680元及2020年度土地承包款8486.4元,合计22166.4元,诉讼费1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王树民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款及诉讼费共计17343.4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王树民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1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梁文革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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