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荣、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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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344号案件名称
张秀荣、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秀荣;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荣,女,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镇东公路。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芬,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秀荣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秀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倩审判员 哈里旦·买买提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小虎书记员 古丽尼格尔·阿布力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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