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胜与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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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925号案件名称
梁胜与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胜;腾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925号原告:梁胜,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腾飞,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梁胜与被告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梁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胜负担。审 判 员 刘文燕法官助理 黄 湛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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