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胡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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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52号案件名称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胡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胡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52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代表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培,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胡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 莹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52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代表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培,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胡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 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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