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10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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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10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东湾路与湾东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173166875XJ。法定代表人:后向前,系该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强桥村工业园殷三路69号0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367288470。法定代表人:王生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262元,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扣划银行存款19200元,扣除执行费后,打入申请人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2、查控反馈被执行人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3、查控反馈被执行人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房产信息;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义限制高消费范围;5、本院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凯利达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且经营地点已变更为其它企业。经了解,该企业已在此处生产经营一年有余。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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