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永宏、赵东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94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9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姜永宏、赵东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姜永宏;赵东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永宏,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赵东平,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宏与被执行人赵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0587.99元,负担执行费209元。2021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东平于2021年9月9日偿还标的款11899.47元,剩余案件标的款于2021年9月12日之前付清。执行费赵东平已于2021年6月10日交清。本案需长期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9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贵审判员 尚 涛审判员 景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南慧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