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萌与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406号案件名称
康晓萌与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康晓萌;李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406号原告:康晓萌,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李闯,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康晓萌与被告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康晓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晓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晓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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