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全、刘永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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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1177号案件名称
张良全、刘永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良全;刘永中;刘文静;刘伯平;叶志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全,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中,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静,女,1990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伯平,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志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良全与被执行人刘永中、刘文静、刘伯平、叶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3月30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本院依法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叶志明名下有房产,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叶志明与申请执行张良全自行协商长期还款计划,暂不处置上述房产。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良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11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曦审判员 蔡军飞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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