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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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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777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刘某;张某;宫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77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鞠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306031980××××××××。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鞍子山乡。身份证号码:2102251978××××××××。被执行人:张某,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62××××××××。被执行人:宫某,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60××××××××。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张某、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213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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