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某某、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5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506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欧阳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506号原告:赵某某,女,1996年7月15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欧阳某某,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董凤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许 敏书 记 员 才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