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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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506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欧阳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506号原告:赵某某,女,1996年7月15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欧阳某某,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董凤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许 敏书 记 员 才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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