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洋、河南省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3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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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终3480号案件名称
高洋、河南省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洋;河南省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终3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洋,男,汉族,2000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李贤军,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华夏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梅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高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洋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核实,高洋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鉴于上诉人高洋虽递交了上诉状和撤回上诉申请书,但未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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