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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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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61号
  • 案件名称

    景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景某某;杜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苗某某,女,1950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州县。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景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杜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偿还借款297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2元;被执行人杜某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杜某某偿还景某某借款29720元,该款于2021年9月21日前偿还10000元(包括法院已扣划的4200元),剩余所有款项杜某某于2021年农历12月10号前全部偿还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72元,由杜某某负担。现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存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勇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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