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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支定所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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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2024号
  • 案件名称

    兰支定所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兰支定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2024号起诉人:兰支定,男,1948年5月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新宁县。2021年9月9日,本院收到兰支定起诉状。兰支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造林山确属兰支定所造,享有管理权;二、判决雷福英退出所盗卖的树木款;三、由雷福英适当补偿兰支定部分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雷福英于2019年趁兰支定夫妇二人在外务工之际,唆使其侄女兰雪金将兰支定所造山林上的树木偷砍盗卖,兰支定多次向麻林乡政府、新宁县政府反映情况,经乡、县两级处理后,兰支定对处理意见不服,故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兰支定要求确认该山林及林木的权属,应当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兰支定要求雷福英退还树木款及赔偿损失,均没有明确的诉讼标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支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小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 耘书 记 员 汪方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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