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保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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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保46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被申请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德清。 被申请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因与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华、第三人重庆市合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曾义坤用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XXX房屋为其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作出(2020)渝0117执保52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161701012001000XXXX帐户内存款200万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的上述房屋。现因双方纠纷案经本院判决驳回了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0)渝0117执保521号执行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161701012001000XXXX帐户内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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