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0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060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060号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村民,住该组。被告: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兴工东路85号16排5-7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9月7日,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