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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执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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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执24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执2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2019)湘1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张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及其经营者张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经营者张逸银行账户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8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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