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653号案件名称
依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依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53号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保全人依某,男,1976年02月03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人。 移送机关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保全人依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依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4日至2022年09月23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依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依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24日至2022年09月23日。 。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翟鑫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97号 下一篇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家庭便利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执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