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翟鑫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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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97号案件名称
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翟鑫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翟鑫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9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宏冰,经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丹,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监。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翟鑫,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申请人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8821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自愿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另,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申请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奇乐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孙承松审 判 员 杜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天舒书 记 员 杜 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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