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冯新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恢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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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恢8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冯新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冯新法;范玉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804710980D。被执行人:冯新法,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范玉萍,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玉萍、冯新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冀0111执806号执行案件已查封冯新法名下房产,该房产进入拍卖程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是该查封房产的抵押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首封案件拍卖后,可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索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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