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叶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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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562号案件名称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叶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叶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562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理人:赵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女,1995年9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叶兵,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牛敏书 记 员 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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