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张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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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86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张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张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欣,女性,1984年12月3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张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7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张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16675.94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同玉审判员 王景雷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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