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李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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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195号案件名称
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李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李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195号原告: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住所地:乾安县。经营者:杨帆,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李友,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原告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与被告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大布苏镇杨帆饲料店负担。审判员 刘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垚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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