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停、朱瑞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2民初5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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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民初5487号案件名称
王军停、朱瑞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军停;朱瑞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民初5487号原告:王军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莹,律师。被告:朱瑞勤原告王军停与被告朱瑞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军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停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军停负担。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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