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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勇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91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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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91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勇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勇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918号之三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勇,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移送执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黄勇缴纳罚金、退赔损失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7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0元、退赔经济损失7300元的义务,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判处的罚金和退赔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应当缴纳和退赔。本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29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华审   判  员  刘小冬审   判  员  张安国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霜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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