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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韦治青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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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15490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韦治青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韦治青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1549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一层。负责人:张朝晖,行长。被执行人:韦治青,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韦治青的本院(2019)沪0106民初17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周广元书记员  时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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