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少军、段建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1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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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101号之三案件名称
吕少军、段建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少军;段建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1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少军,男性,1978年12月06出生,汉族,住朱家坬。被执行人:段建堂,男性,1976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王家墩。被执行人:李文利,男性,1968年08月16出生,汉族,住武家庄。本院在执行吕少军与段建堂、李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段建堂、李文利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封被执行人段建堂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武家庄分理处账户、李文利在招商银行榆林分行府谷支行账户。二、解封被执行人段建堂、李文利网络账户资金。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慧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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