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蔡蓝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8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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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80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蔡蓝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蔡蓝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陈星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力嘉,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蓝蓝,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蔡蓝蓝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玉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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