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圣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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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755号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圣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圣双;王夕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755号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圣双,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王夕枚,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受理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圣双、王夕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圣双、王夕枚的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孙圣双、王夕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冬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甘 洁书 记 员 肖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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