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丙慧与常明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豫0622执6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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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642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丙慧与常明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丙慧;常明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丙慧,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常明富,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丙慧与被执行人常明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622执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俊英审判员段绍光审判员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苏宇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丙慧,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常明富,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丙慧与被执行人常明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622执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俊英审判员段绍光审判员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苏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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