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碧兰、杨金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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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701号案件名称
唐碧兰、杨金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碧兰;杨金碧;张升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701号原告:唐碧兰,女,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碧,男,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张升堂,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甸沙乡海尾村委会大清河村44号。原告唐碧兰与被告杨金碧、张升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唐碧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支付10000元货款,现原告唐碧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碧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唐碧兰负担。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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