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帮喜、邹吉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89号
  • 案件名称

    张帮喜、邹吉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帮喜;邹吉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7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张帮喜,男,汉族,住略阳县接官亭镇接官亭村陈家沟社045号。被执行人:邹吉全,男性,195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略阳县接官亭镇接官亭社区陈家沟组059号。申请执行人张帮喜与被执行人邹吉全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21)陕0727执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邹吉全自愿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张帮喜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1432元,共计2143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邹吉全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帮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143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302.27元银行存款,扣减本案执行费221元,剩余81.2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邹吉全于2021年9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帮喜支付执行款5000元(已支付);二、剩余16350.73元执行款,由被执行人邹吉全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帮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7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邢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朔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