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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与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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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432号
  • 案件名称

    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与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窦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432号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远景街西北委顺城小区4号正楼西59号。        经营者:常某,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窦某,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与被告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丰县西丰镇润禾种业店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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