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明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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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022号案件名称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明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明华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022号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华,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与被告郑明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寻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不支付被告:1.绩效工资9,000元;2.加班工资43,995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7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5899号劳动合同纠纷案均系对双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220号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且两劳动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项目一致。(2021)川0116民初5899号一案已经有生效裁判进行处理,现原告就此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金书记员 周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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